对水泥生产企业实施纳税评估的内容包括,水泥生产企业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评估;水泥生产企业取得的各类进项抵扣凭证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评估;水泥生产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评估等。对发现存在偷税嫌疑的企业,基层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称,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调整为210天内。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调整为210天内。这个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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