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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从7月1日起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 作者:不详
  • 阅读人次:
  • 发布时间:2009-07-15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从7月1日起开始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该《办法》规定,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原煤产量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资源税时一并征缴,按月申报,按月缴纳。征收标准为褐煤每吨征收8元,无烟煤每吨征收20元,其他煤种每吨征收15元。征收的基金主要用于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和平抑市场物价,对困难和低收入群体给予生活补贴,改善生态建设和公益性基础建设。 

另据了解,目前除山西省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基金外,内蒙古是继贵州、陕西、宁夏、四川、重庆和湖南之后全国第7个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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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自米尔自动化网http://www.mirautomation.com/html/2009-07-15/0000049461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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