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日前出台实施《深圳市企业总部用地用房配置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规定可通过单独、联合建设总部大厦,购买或租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大厦以及给予补贴购置商品化办公用房等方式解决企业的总部运营场所用房需求,并制定了相关标准。
《办法》规定,根据该市相关办法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的,可申请用地单独建设总部大厦,其中,上年度在本市纳税达到1亿元的企业,可申请建筑面积不超过2.5万平方米的总部建设用地,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可申请增加2500平方米的总部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5万平方米。职能型总部企业、成长型总部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亿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或上年度在本市纳税1亿元以上的,可参照综合型总部企业的控制标准申请用地单独建设总部大厦。其他可根据纳税额申请与其他企业联合建设一定面积的总部大厦,或购买或租赁一定面积政府建设的总部用房。
《办法》还鼓励已取得生产用地的总部企业在其生产用地内,按《办法》规定的控制标准自建总部大厦,并允许适当提高容积率,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此外,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通过市场方式购置或租赁的总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将规定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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