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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严禁“炒卖”探矿权

  •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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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9-08-11

为防止部分投资者“炒卖”探矿权、扰乱矿业权市场秩序行为,贵州省严格矿业权转让管理,规定同一勘查程度只可批准转让探矿权一次。  

贵州省政府日前出台“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规定探矿权人申请第一次转让,必须在探矿权设立后满2年或满1年并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地质勘查报告。同一勘查程度可批准转让探矿权一次,再次转让探矿权应完成提高勘查程度的勘查工作,并提交地质勘查报告。  

贵州省规定,探矿权人必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勘查工作进展情况,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对探矿权实行动态巡查。对普查转为详查或详查转为勘探的探矿权延续,必须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且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完成勘查工作,其探矿权应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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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自米尔自动化网http://www.mirautomation.com/html/2009-08-11/0000049926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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