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工程项目至少应有24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准备时间,而目前,国家核准后的工程准备的工程准备时间远远不够。且企业不清楚国家核准的具体项目及时间,因此造成工程前期准备不足、工作深度有限,为后续工程建设在设计变更管理、进度和投资控制方面埋下隐患。而各核电企业关注项目申请远胜于工程设计、设备等对工程建设起决定作用的关键环节的准备。
第三,缺少强有力的工程项目管理基础支撑
包括参与项目管理各组织间的职责,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成熟有效的工作流程、大纲、程序及手册及人员招聘、培训等。
第四,工程总承包市场化程度低,不利于工程建设整体水平提升。
综上原因,导致我国核电在建工程和项目管理形成不良循环,各个层面均疲于应付争取新开工项目或处理工程出现的问题,现有工程建设频频出现拖期、超概等现象。
概算价格超核准价,部分科目下的执行概算超批准概算,由于国家政策因素、环境条件不可预见等原因,工程实际建成投资超过批准概算总投资统称为三超现象。而造成工程投资控制不利的行业共性原因在于理念差异:过去一厂一家的电价政策使业主把目光聚焦在争取更好电价上,忽视建设成本控制。
此外,对运营成本的认识不统一,造成设计院的电价模型和业主的电价模型不一致,从而影响到建设成本的统一认识;设计院为概算编制有资质的单位,而设计取费是与项目造价成正比,所以概算高是利益驱动的必然;取费标准与现实脱节,工程管理的精细化能力不够,采用的技术方案多,同一技术方案下工程数据积累不够,设计、设备制造实际上垄断,国家对设备国产化要求等都是造成建设成本不确定的重要因素。
从企业自身原因来看,工程投资控制领域缺乏事前投资控制意识、投资控制领域标准体系建设不完备、初步设计及执行概算管理不到位、投资控制过程中信息化手段及管理工具缺乏、总承包管理市场化程度不高、投资控制能力薄弱、缺乏总承包合同定价机制指导,合同执行及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均普遍存在。
安全和经济的新挑战
核电只能在安全和经济两条线的约束空间内平稳发展。在国家实行核电标杆电价政策后,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已经成为核电企业保证经济效益的关键。由于国家总体环境的客观原因以及核电产业份额低的特定条件,不可能实现100%的建造成本精细化管控,但就目前现状予以改进还是大有作为。
就行业共性问题而言,可在核电建设规模化、设计标准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设计取费的方法;联合非充分市场竞争的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对其设备生产成本进行分析,给出合理的设备制造估价;联合现实非市场竞争的核岛建安承包商,分析成本组成,给出合理建造估价;分析运营成本,统一电价测算模型;强化对0.43电价政策的刚性宣传,形成从上到下统一的认识;细化政策边界条件的分析,对合理的部分在项目估算时予以确认;在项目估算审查确定时,充分考虑估算的可实施性;改进和完善国家核电项目核准方式,确保企业合理科学的前期准备时间及工作内容。同时满足投资方“责任、风险、收益”统一的决策机制。
从企业自身内部建设角度看,首先是要加强核电前期工作,确保达到相关深度要求和管理程序的要求。根据以往核电工程项目建设经验,前期工作是否充分并满足内容深度要求对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至关重要。特别是围绕FCD的各项配套资源能否具备有效的保障条件,更是许多项目开工后能否顺利推进并确保进度的充要条件。
其次是强化合同管理,预先制定工程验收准则。目前,核电工程建设领域整体上缺乏对变更(尤其是设计变更)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管理措施。而变更是导致工程投资增加的重要风险因素。因此,核电企业对于工程的变更要结合实际,分类处理,采用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以便于保证工程未来顺利竣工验收。
第三点是重新审核和梳理工程各种费用的合理取费。根据不同的机组选型和技术成熟度,制定各种机型项目造价估算中基础价重要分项的规模比例控制系数。根据现行的评价方法,在投资估算基础价构成中,研究确定区分下列比例关系并加以控制和考核:例如:工程费(含前期工程费)与工程其他费的比例、设备、建安和调试费的相互比例等内容。
最后是要按科学、有效的方式确定工程项目合同模式进一步完善EPC项目管理模式。
虽然核电的发展受到安全、技术、装备制造能力、人才供给等许多因素影响,但核电企业应以标杆电价的实施为契机,重视核电投资的技术经济问题,加强核电的建设运营管理,实现核电投资由规模向效益的转变,推动我国核电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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