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李女士反映,自己通过货运站运送两件价值6000多元的医疗设备到开原,但收货方却没收到货,当时没有保价,现在货站只愿赔3000元。
本报记者 华商响网记者 孟畅核实报道:李女士介绍,她在8月29日委托和平区一家货运站将两件医疗器械运往开原。为了了解是否到货,李女士在收货方填写了自己的电话。
李女士说,她在8月30日接到开原货运站的电话,对方称货已运到可以来取,但当李女士9月1日去取货时,货却找不到了。
对于货物丢失造成的损失,李女士表示曾要求货运站全额赔偿6000多元,但是货运站只愿意赔偿自己3000元。“我托运的时候没保价,而且也没有写明托运的是价值6000多元的医疗设备,能要求他们全额赔偿吗?”
本报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即使消费者没有保价,一旦遇到包裹丢失的情况也可要求承运方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不过,这里面也包含一个前提——消费者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丢失包裹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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